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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晴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红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晴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红,男,1962年2月1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大学本科,系贵州省兴义市雅石文化艺术苑总经理,住贵州省兴义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取保侯审,现在家候审。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晴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犯行贿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被告人陈红向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购买土地16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06年分两次向时任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党委书记的谢某行贿人民币12万元。谢某在收取陈红贿赂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红在征用土地以及办理土地相关手续上提供帮助,使陈红于2007年12月底顺利以每亩8.18万元的土地划拨价得到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以被告人陈红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红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陈红向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购买土地18亩,与兴义市下五屯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给付当地政府130万元的土地征用费,后因政策变动,其所购土地不能进行划拨使用。为能得到土地使用权,陈红于2006年分两次向时任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党委书记的谢某行贿人民币共计12万元。谢某在收取陈红贿赂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红在征用土地以及办理土地相关手续上提供帮助,使陈红于2007年12月底顺利以每亩8.18万元的土地划拨价得到约16亩土地的使用权。另查明,被告人陈红于2012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基本情况:载明陈红的基本情况。2、(2012)黔义刑初第46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陈红于2012年8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3、户籍证明:载明陈红于1962年2月1日出生。4、立案决定书:载明2014年4月25日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己对谢某涉嫌受贿罪立案。5、兴义市委市干任字(1998)64号文件:载明谢某于1998年11月26日任下五屯党委书记。6、协议书:载明2004年12月29日,陈红与兴义市下五屯城镇建设管理委员会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情况。7、兴义市财政局下五屯分局行政事业收费票据:载明陈红分别于2004年12月30日、2005年1月20日、4月22日等时间分四次共计交款130万元到下五屯财政所。8、贵州省政府关于兴义市2005年度笫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载明省政府同意兴义市2005年度笫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方案。同意将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事处下五屯村集体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9、关于八百罗某观赏园使用土地的报告:载明2007年10月19日,下五屯街道办向兴义市人民政府报告,申请对八百罗某观赏园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拔。10、兴义市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兴府市议(2007)34号文件:载明2007年10月19日,市政府同意划拔下五屯街道办耳寨村五组的16亩土地给兴义市雅石文化艺术苑作为中国观赏石之乡石景园景区及中国观赏石之乡奇石博物馆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11、兴义市发改局兴市发改字(2007)249号文件:载明2007年11月20日,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同意新建中国八百罗某景园(西南石景园)项目立项。总占地16亩,建设地点:下五屯街道办事处耳寨村五组。12、兴义市国土局文件兴市国土字(2007)78号文件:载明2007年12月20日,兴义市国土局同意对雅石文化艺术苑申请的中国八百罗某景园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批复同意。并规定该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或转让。13、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表、营业执照、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雅石文化艺术苑申请划拔的16亩土地手续完备,时间均为2007年12月。雅石文化艺术苑是个人独资企业,有营业执照。2008年4月,雅石文化艺术苑将该地抵押给兴义市农村合作银行桔山支行马岭分理处,贷款480万元。14、抵押贷款表:载明2008年4月14日、2009年11月23日,雅石文化艺术苑将该地抵押给兴义市农村合作银行桔山支行马岭分理处,分别贷款480万元、400万元。15、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陈红行贿案情况说明:载明本案由侦查机关办理谢某受贿案时,根据谢某的供述发现。二、证人证言谢某证言:陈红送我12万元人民币,分二次送的,第一次是2万元,第二次是10万元。他要我帮他征地,办理相关手续,他的土地是以划拨的方式得到的,因为划拨的土地要便宜得多。我当时是下五屯的党委书记,这些事情都需要我安排人去做。他送我这些钱就是要为了感谢我帮助他。钱都交给我妻子家用了,有些拿去放高利贷了。三、被告人供述陈红供述:兴义市雅石文化艺术苑是2007年成立的,公司是我个人的独资企业。2007年在下五屯耳寨村五组开工建设石景园,石景园占有土地为16亩,属于下五屯规划区,以政府划拨的方式取得,2004年12月下五屯街道办进行招商引资,我以清河煤焦公司的名誉去购买土地,当时谈的价格是8.18万一亩,并与下五屯街道办签有协议,谢某说在半年之内把土地的总价130万付清,就帮我把土地的使用权手续办给我,我在2005年年初将130万打到下五屯街道办指定的账户内,等了半年,我要的土地还一直没有办得手续,我就经常去找谢某,打电话他不接,到他办公的地点找他,他也经常推脱。2005年年底,我又到办公室去找谢某,然后他当着我的面和别人说要懂事,事情就好办,感觉他是讲给我听的。2006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早上,我事先没有联系谢某,开车到坪东附近,我车停好后到谢某所住的州国税局宿舍大门口等他出来。早上8点左右,谢某开车出来,我打开他车的副驾驶车门,将用报纸包着的两沓票面为100元的人民币共2万元放在谢某副驾驶座位上,我说谢书记一点小意思,他说有事情打电话,然后我就走了。送了钱后,过了一个多星期,我打电话给谢某,他接我电话了,我问土地手续的事情,他说难度有点大,去办公室找他,他也比之前客气了,我从别人口中听说谢某胃口比较大,过了二、三个月后土地的手续仍然没有动静,正好云南人来给我买石头卖得10万元,票面都为100元,然后我就将这10万元用黑塑料袋装好,外面包着报纸,我打电话给谢某说土地的事情,他说办理难度比较大,我说我来办公室找他,他没有拒绝,然后我就开车到他上班地点,我看他办公室没有其他人,就走进他办公室,把他办公桌的抽屉打开,我将用事先准备好的报纸包着的10万元人民币放进去,谢某看到后,叫我不要跑了,该做什么就做什么,说会尽快帮我办土地手续。半年后,谢某就通知我打围墙将这16亩土地圈起来,到2007年12月左右我的土地手续就办好了。我不送钱他不办土地给我。送钱给谢某以划拨价取得16亩土地的所有权与通过正常的招标、拍卖、挂牌手续取得土地的价格上每亩相差几十万。我和谢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之前也不认识,我建石景苑想买土地,然后朋友介绍我去下五屯看,于是我看中了下五屯耳寨村的土地,2004年下五屯街道办招商引资,我到下五屯购买土地过程中认识谢某的。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一张:载明侦查人员讯问陈红时无违法行为。庭审质证中,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依法定程序取得,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共计1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红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红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汉国审 判 员  舒伯伦人民陪审员  钟 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贤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