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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慧、陈松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慧,陈松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第2619号原告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西(福利电厂西数第五家)。法定代表人:梁昀职务:经理被告许慧,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陈松颉,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许慧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慧、陈松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许慧名下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大道中段祥和馨苑14号综合商住楼4号商铺(建筑面积334.74㎡)。并以梁昀所有的商市房权证2015字第××号房产(商铺面积305.80㎡)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许慧名下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睢阳大道中段祥和馨苑14号综合商住楼4号商铺。二、查封梁昀所有的商市房权证2015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治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