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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二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与朱小玲、范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朱小玲,范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9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住所地赣县银河商城正临城南大道102108号和202号(二楼写字楼)。负责人钟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丽,职员。被告朱小玲,男,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赣县。被告范金平,女,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诉被告朱小玲、范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朱小玲、范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丽华审 判 员  许德平代理审判员  梁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