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491号原告黄某某,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钟某某,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远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2日在武冈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黄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陈远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程 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