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3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王兰芳、陆华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华,王兰芳,陆华敏,陆华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华。被执行人王兰芳。被执行人陆华敏。被执行人陆华访。申请执行人徐建华与被执行人王兰芳、陆华敏、陆华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0000元。本院立案后,经调查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11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