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蔡德宏与肖顺、白纯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德宏,肖顺,白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323号申请执行人蔡德宏。被执行人肖顺。被执行人白纯丽。申请执行人蔡德宏与被执行人肖顺、白纯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雁民初字第052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顺、白纯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顺、白纯丽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本案案款24731元人民币及执行费269元人民币。现案款已经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蔡德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232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