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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蒙勇与广西红十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勇,广西红十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738号原告蒙勇。被告广西红十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世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济东,该公司人事行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勇与被告广西红十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蒙勇负担。审 判 长  王兴霞人民陪审员  覃新凤人民陪审员  黄祥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世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