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行审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与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6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诸伟元,局长。被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朱党其。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西土资罚(2015)9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拆除其在本市西湖区留下街道西穆坞社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58平方米房屋和浇筑的1049平方米停车场,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土资罚(2015)9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拆除违法建造的58平方米房屋和浇筑的1049平方米停车场,并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土资罚(2015)9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杭州市西湖区集镇建设总指挥部拆除其在本市西湖区留下街道西穆坞社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58平方米房屋和浇筑的1049平方米停车场,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留下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呈虹代理审判员 宋 歌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