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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王学锋与房倍名、房建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锋,房倍名,房建新,路艳华,房厚名,万瑞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王学锋,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房倍名。被执行人房建新。被执行人路艳华。被执行人房厚名。被执行人万瑞苏。王学锋与房倍名、房建新、路艳华、房厚名、万瑞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房倍名、房建新、路艳华、房厚名、万瑞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学锋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房倍名、房建新、路艳华、房厚名、万瑞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学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行人房倍名、房建新、路艳华、房厚名、万瑞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学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朝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