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仁义与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下冷家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义,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下冷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1049号原告李仁义,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基忠,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下冷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下冷家村。法定代表人于喜智,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于舒,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仁义与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下冷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冷家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永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仁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基忠,被告下冷家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于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仁义诉称,原告于2002年在为被告工作期间受伤,经鉴定构成三等甲级残。原、被告于2002年4月13日在张家产镇司法所主持下根据文政发(1995)7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达成协议,政府部门之后颁布施行的文件规定的伤残补助费标准不断提高,被告却不按新标准支付伤残补助费。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03年-2015年伤残补助费差额款17498元。2、被告自2016年起按政府部门规定的新标准向原告支付伤残补助费。被告下冷家村委会辩称,原告当年伤情经过文登整骨医院诊断建议构成三等甲级残,后双方在镇司法所主持下达成伤残补助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被告自2002年1月起每月补助原告4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当年的补助费48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补助费是固定的,并不随相应的标准变化而变化,因此,原告诉请的支付差价不应得到支持。2016年之前被告已经按照每年480元的标准支付给了原告补助金。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村民。2002年原告在为被告工作期间受伤,2002年4月13日原、被告在镇司法所主持下达成《伤残补助协议书》,内容为:经村镇两级核实,原告李仁义因村麦场脱谷机电机烧坏,同李仁国、李元涛到文登市饲料厂借电机过程中不慎滑倒造成左腿骨折,于2002年3月15日经文登整骨医院诊断建议评为三级甲级残。根据文政发(85)109号文、(86)52号文及(95)77号文件有关规定被告下冷家村委会自2002年1月1日起每月补助原告李仁义4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补助费。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同时查明,2003年6月17日,文政发[2003]32号文件将原告的待遇自2003年1月1日起提高到960元;2006年9月18日,文政发[2006]27号文件将原告的待遇自2006年1月1日起提高到1416元;2008年9月24日,文政发[2008]27号文件将原告的待遇自2008年1月1日起提高到1630元;2010年12月27日,文政办发[2010]68号文件将原告的待遇自2010年1月1日起提高到1928元;2012年11月30日,文政办发[2012]45号文件将原告的待遇自2012年1月1日起提高到2493元;2014年12月10日,文政办发[2014]24号文件将原告的待遇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到2962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政府部门文件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后构成伤残。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原、被告达成了被告给付原告相应伤残待遇的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因政府部门对补助费的支付标准颁布施了新的文件,故被告应按新文件规定的标准提高原告的伤残待遇。被告应支付原告2003年至2015年伤残待遇差额款17498元(960元×3年+1416×2+1630×2+1928×2+2493×2+2962×2-480×13)。原告之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下冷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李仁义2003年至2015年伤残待遇差额款174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自2016年起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下冷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伤残待遇2962元。如有相关权力部门发布新的文件规定时,被告按新的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由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下冷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丛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