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白乌力吉白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白乌力吉白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843号原告李玉梅,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白乌力吉白音,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原告李玉梅诉被告白乌力吉白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借款1700元,利息54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李玉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玉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