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崔莹与王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772号原告崔莹,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铮,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崔莹与王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莹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为568元,由崔莹负担。审判员 李 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雨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