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詹周明与林龙、林建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周明,林龙,林建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353号申请执行人詹周明,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龙,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建浩,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周明与被执行林龙、林建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及公司股权,但暂无法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龙、林建浩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詹周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龙、林建浩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