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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723号原告于某某,住白山市。被告高某某,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