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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赵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51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职业。曾于2014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8日被监视居住,于2016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红、刘国良出庭支持���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11月11日12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南阳湖大桥附近其驾驶的轿车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11月11日23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南阳湖大桥附近其驾驶的轿车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马晓惠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11月22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检举揭发施钧友贩卖毒品,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施钧友抓捕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逮捕证、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表,毒品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检举揭发施钧友贩卖毒品,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