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1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方辉,扶沟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21行初41号原告方辉,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扶沟县吕潭乡官营行政村,身份证号码为:412721197911295453。委托代理人方利,男,1958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方辉之父,身份证号码为:412721195802205413。被告扶沟县公安局,住所地,扶沟县新建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589791-0。法定代表人田豪杰,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成,男,扶沟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辉诉被告扶沟县公安局强制戒毒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邢联合审判员  陈新慧审判员  于桂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孟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