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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季海琴与杭州乾磊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琴,杭州乾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852号原告:季海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俊龙。被告:杭州乾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北山路82号26幢。法定代表人:季海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兰。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季海琴与被告杭州乾磊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案件管辖的约定,即案涉纠纷双方同意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双方就案涉纠纷的管辖已作出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张树春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