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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18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862号之二原告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320200704074497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法定代表人沈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洁,该公司职员。被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2388803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公司)与被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邦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银邦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邦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41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7530元(此款已由银邦公司预交),由银邦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正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