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天明、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天明,宋丽,赵选举,许风,王德伟,刘侠,郑涛,李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1179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光辉,理事长。被告刘天明,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宋丽,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被告赵选举,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许风,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王德伟,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刘侠,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郑涛,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娜,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刘天明宋丽、赵选举、许风、王德伟、刘侠、郑涛、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9元,减半收取209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祥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永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