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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天明、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天明,宋丽,赵选举,许风,王德伟,刘侠,郑涛,李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1179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光辉,理事长。被告刘天明,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宋丽,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被告赵选举,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许风,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王德伟,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刘侠,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郑涛,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娜,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刘天明宋丽、赵选举、许风、王德伟、刘侠、郑涛、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9元,减半收取209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祥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永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