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新华,许子成,郑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罗新华,男,被执行人许子成,地址许昌县邓庄乡大张村。被执行人郑彦生。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机关)罗新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