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明星与孔杭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星,孔杭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星,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个体户,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孔杭杭(曾用名:孔杭),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宁县人,自由职业者,住洛阳市老城区。杨明星依据本院(2015)老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孔杭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杨明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孔杭杭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老执字第54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