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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平与赵燕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赵燕飞,李旭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058号原告:刘平。委托代理人:汪涛,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燕飞。第三人:李旭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赵燕飞、第三人李旭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小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