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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贵春与朱金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春,朱金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173号原告张贵春,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湖北省南漳县。委托代理人袁敏,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朱金权,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春诉被告朱金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春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贵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贵春负担。审判员  张武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