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臧振军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臧振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3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臧振军,男,汉族,1947年8月20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项勇,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臧振军因与界首市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01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臧振军申请再审称:本案是申请人与界首市人民政府因借房引起的纠纷,应由法院主管。本案虽是历史遗留问题,但与两个法律文件界定的历史遗留问题不是同一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臧振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臧振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许 勇代理审判员 权伟灵代理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