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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32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骆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玉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