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634号罪犯罗某,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侗族,出生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6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0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某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