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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16

案件名称

湖南瑞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赵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瑞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赵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1823号原告湖南瑞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9号新领地公寓3栋14层1412房。法定代表人石文瑞。被告赵煜。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瑞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瑞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煜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瑞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煜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双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