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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卢士勋与何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士勋,何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524号原告卢士勋,男,1954年8月2日生,汉族。被告何胜军,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士勋与被告何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士勋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士勋撤回对被告何胜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士勋承担。审判员 董 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振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