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卢士勋与何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士勋,何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524号原告卢士勋,男,1954年8月2日生,汉族。被告何胜军,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士勋与被告何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士勋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士勋撤回对被告何胜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士勋承担。审判员 董 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振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