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李某丙。被执行人李某丁。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向本院书面出具了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