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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张继东与刘庆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东,刘庆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660号原告:张继东。被告:刘庆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东与被告刘庆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世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