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张继东与刘庆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东,刘庆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660号原告:张继东。被告:刘庆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东与被告刘庆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世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