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庆绪等与谭向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庆绪,谭向群,葛辉,邓青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胡庆绪,男。被执行人谭向群,男。被执行人葛辉,女。被执行人邓青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娄中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娄中民二初字第57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学军审判员 刘景星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胜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