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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姜昌华与李广斌、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昌华,李广斌,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100号原告:姜昌华,男,汉族,1955年9月10日出生,无业,住公安县。被告:李广斌,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无业,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冉霞,女,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无业,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姜昌华与被告李广斌、被告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姜昌华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广斌名下房产1、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正街特1号沙口中国长江金属交易中心B12幢3层301室房屋一套。2、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沙路127号B栋1-2层5室房屋一套,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3、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龙城懿品1-1栋1-2层(11)商室一套,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4、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龙城懿品1-1栋1-2层(12)商室一套,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和被告冉霞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王岗村一组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公安国用(商2007)第××号。原告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昌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广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正街特1号沙口中国长江金属交易中心B12幢3层301室房屋一套。查封被告李广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沙路127号B栋1-2层5室房屋一套,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查封被告李广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龙城懿品1-1栋1-2层(11)商室一套,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查封被告李广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龙城懿品1-1栋1-2层(12)商室一套,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查封被告冉霞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王岗村一组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公安国用(商2007)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华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