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刑更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倩羽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倩羽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2350号罪犯周倩羽,女,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暂住),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浙杭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倩羽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2)浙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周倩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倩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倩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周倩羽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倩羽准予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华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