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410号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张景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颖、梁博雯。被告张健,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清偿欠款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晓峰代理审判员 吕鹰一人民陪审员 傅瑾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