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XX与连云港贝尔斯登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连云港贝尔斯登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146号原告XX。被告连云港贝尔斯登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君宸大厦E703。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连云港贝尔斯登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月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