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3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慕静与王宝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282号原告慕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私下调解和好。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慕某承担150元,退付原告慕某150元。审判员 任小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