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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8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钟发万与黄钦汀、黄明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发万,黄钦汀,黄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845-2号申请执行人钟发万,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钦汀,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明龙,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发万与被执行人黄钦汀、黄明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钦汀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查无财产登记信息,禁止被执行人黄钦汀所有的闽F698**汽车转让,禁止被执行人黄钦汀所有的位于上杭县南阳镇的房屋转让,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明龙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钟发万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钦汀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84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钟发万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黄钦汀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