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孙玉珍、孙玉杰、孙玉英、孙伟、孙天马与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珍,孙玉杰,孙玉英,孙伟,孙天马,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孙天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82行初3号原告孙玉珍,女,1932年10月28日生。原告孙玉杰,女,1947年11月6日生。原告孙玉英,女,1950年9月4日生。原告孙伟,女,1959年4月14日生。原告孙天马,男,1962年12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周波,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程朝强,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迎荣,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艳芳,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干部。第三人孙天乐,男,1954年11月3日生。原告孙玉珍、孙玉杰、孙玉英、孙伟、孙天马诉被告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玉珍、孙玉杰、孙玉英、孙伟、孙天马以已与第三人孙天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房屋登记纠纷与第三人孙天乐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杨继锁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雪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