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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阮凤帅与陆玉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凤帅,陆玉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157号原告阮凤帅,女,瑶族。委托代理人潘合根,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凌云分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陆玉合,男,壮族,农民。原告阮凤帅诉被告陆玉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定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立祥担任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原、被告自愿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凤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凤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阮凤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定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立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