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91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定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77号(群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8699897M。法定代表人:丁天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琴,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定伟,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文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雪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