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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守海、龚玉来、王文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守海,龚玉来,王文福,吕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任立杰。被执行人李守海,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龚玉来,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王文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吕长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长生、被执行人王文福、被执行人龚玉来、被执行人李守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滦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守海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