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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熊纪华、李荣、闫凤英、李爽、李博诉周辉、王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先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纪华,李荣,闫凤英,李爽,李博,周辉,王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388号原告:熊纪华,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荣,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原告:闫凤英,女,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爽,女,199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原告:李博,男,200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云霞、刘政,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辉,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苹,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纪华、李荣、闫凤英、李爽、李博诉被告周辉、王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因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先予执行4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本案的此次事故造成两死一伤,被告的事故车辆只投保一份交强险,要给其他死伤人员预留份额,先予执行2万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先予给付五原告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