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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民特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卫娅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欣桐,卫娅,张文海,高魁,朱远凯,巩传付,张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108号申请人谢某某。法定代理人卫娅,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申请人卫娅,简历同上。申请人张文海,无固定职业。申请人高魁,无固定职业。申请人朱远凯,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巩传付,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张文龙,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卫娅、谢某某、张文海、巩传付、高魁、朱远凯、张文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军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卫娅与谢玉明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独生女谢某某。2016年3月2日下午4时许,谢玉明与朋友张文海、高魁、朱远凯、巩传付、张文龙一同就餐饮酒,次日凌晨谢玉明死亡。2016年3月3日经石河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检验鉴定谢玉明属非正常死亡。另谢玉明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现卫娅、谢某某要求张文海、巩传付、高魁、朱远凯、张文龙给予经济补偿金41000元。七申请人因生命权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文海给付卫娅、谢某某经济补偿金10000元,于2016年5月1日前付5000元,于2016年12月1日前付5000元;二、巩传付给付卫娅、谢某某经济补偿金10000元,于2016年5月1日前付5000元,于2016年12月1日前付5000元;三、朱远凯给付卫娅、谢某某经济补偿金10000元,于2016年5月1日前付5000元,于2016年12月1日前付5000元;四、高魁给付卫娅、谢某某经济补偿金10000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10000元;五、张文龙给付卫娅、谢某某经济补偿金1000元,于2016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1000元;六、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卫娅、谢某某、张文海、巩传付、高魁、朱远凯、张文龙于2016年4月18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筱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