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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超男与被执行人王欣、青岛弘茂财产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王欣,青岛弘茂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会计,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程立华,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欣,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弘茂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法定代表人:王欣,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黄民初字第74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超男与被执行人王欣、青岛弘茂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无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无车辆登记等,审理期���已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王欣房屋一处,因属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6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千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