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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亚泰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智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亚泰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智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2507号原告:杭州富阳亚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广建,总经理。被告:杭州富阳智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啸、执行董事。原告杭州富阳亚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智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亚泰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智焱公司支付原告亚泰公司货款131391.71元;2、判令被告智焱公司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亚泰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智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明:被告智焱公司曾向原告亚泰公司购买纸原料。2016年1月25日,被告智焱公司在原告亚泰公司出具的征询函上盖章确认尚欠原告亚泰公司货款147032.71元。后被告智焱公司支付货款15641元,余款131391.71元至今未付,故原告亚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亚泰公司与被告智焱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智焱公司尚欠原告亚泰公司货款131391.71元的事实有被告智焱公司盖章确认的征询函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因征询函中未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时间,故被告智焱公司应当在原告亚泰公司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支付该货款,现被告智焱公司未及时支付该货款已属违约,应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亚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智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富阳智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亚泰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31391.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由被告杭州富阳智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吕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