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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汤克利与刘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克利,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汤克利,男,汉族,1970年2月6日生,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被执行人刘彬,男,汉族,1960年9月22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汤克利诉被执行人刘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车牌号为川RY00**的迈腾汽车属于汤克利所有。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汤克利为车辆过户手续,向本院提起了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川RY00**号车与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在车管所办理的抵押登记,将车牌号为川RY00**的迈腾汽车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汤克利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