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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文捷与武夷山市豪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捷,武夷山市豪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445号原告王文捷(曾用名王文秀),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梦昕,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夷山市豪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许庆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捷与被告武夷山市豪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仁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