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长林与郑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林,郑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822号原告:陈长林。被告:郑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林诉被告郑章民民间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陈条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长林负担。审判员 丰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