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长林与郑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林,郑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822号原告:陈长林。被告:郑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林诉被告郑章民民间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陈条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长林负担。审判员  丰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