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平与被告丁某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平,丁某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636号原告:张某平委托代理人:田野被告:丁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平与被告丁某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解俊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阳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