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24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平与被告丁某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平,丁某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636号原告:张某平委托代理人:田野被告:丁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平与被告丁某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解俊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阳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