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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保定市新市区恒业写真雕刻艺术部与河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新市区恒业写真雕刻艺术部,河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1021号原告保定市新市区恒业写真雕刻艺术部,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路139号。企业注册号1306023009073负责人高全国,该单位经理。被告河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369号。法定代表人梁书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原告保定市新市区恒业写真雕刻艺术部与被告河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新市区恒业写真雕刻艺术部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新市区恒业写真雕刻艺术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财产高全国名下的位于保定市金昌小区8-1-203号住房。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到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一年,原告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保全续期。如逾期未申请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